文件中对经营范围的圈定,对于金交中心当前业务具有较大限制。文件中所指明,金交中心未来业务将围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、地方AMC不良资产转让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。
首先是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。那么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,进行融资的产品能否进行备案?从监管口径上看,更多将金交中心定位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挂牌平台,要逐步去除其通道性质以及隐含的融资渠道性质。因此,未来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很难做成企业融资类项目,会严格按照其交易平台的性质要求。
其次是地方AMC不良资产转让业务。这块业务还是具有一定想象空间的,金交中心通过与地方AMC合作,将不良资产包进行交易挂牌。那么这里存在的疑问是,对于摘牌的机构是否会有一定限制?比如是否会要求一定由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的公司进行摘牌?合伙企业或自然人能否摘牌?针对这一点,笔者认为,其存在一定操作空间。可能会允许合伙企业进行摘牌。